4、 各级卫生、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。 第四条 开办游泳场所,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:(一)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;(二)向卫生、公安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;(三)到工商行政管理、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。

3、 可以向当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应。

1、 1. 根据相关法规,游泳池应由具备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,救生员需持证上岗,确保泳客安全。 2. 救生员不在现场,或未能有效履行职责,导致溺水事故发生时,相关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2、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,县(市、区)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卫生、公安、旅游、工商、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,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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